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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招商】关于打好主动仗推动经济持续向好 若干政策措施

来源:铜川招商

关于打好主动仗推动经济持续向好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全省“三个年”活动要求,按照市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扎实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主动作为、苦干实干,加快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全面转型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产业扩能升级
1.强化科创赋能,对当年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补,复审通过的再给予10万元奖补;对当年入库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县域科技创新试验示范站、科技示范镇、乡村振兴科技示范村、药用植物科技示范基地的,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认定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对当年完成规上工业产值增长25%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0%以上、工业投资增长20%以上、新增规上工业企业5户以上目标任务的,且综合排名前两位的市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负责)
3.支持企业达产增效,对连续2年在库规上工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20%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规上非能源工业企业开展产供销对接活动,实现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与省级产业链链主企业形成配套合作,且年内产品配套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业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20亿、5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4.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升级,创建为***或省级“专精特新”、智能制造、“两化”融合贯标、绿色工厂等企业的,给予20万元或10万元一次性奖补。建立“规上工业企业培育库”,对当年2、5、8月以前入库纳统,在次月起贡献新增产值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5.对规上工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当年获得3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且按期完税、信用良好的,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6.全力加快项目建设,深入实施高质量项目推进年,健全完善责任落实、“五个一批”、领导包联、要素保障、项目观摩、通报约谈、考核奖励等机制,全面保障项目建设,切实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每季度安排资金800万元,结合考核结果,对区县、园区高质量项目建设分成效等级进行奖补;每季度安排300万元,结合项目谋划储备及前期工作推进考核情况,对市级园区和部门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奖补,为中省资金争取和项目落地奠定基础;对承担全省项目集中开工项目的区县、园区给予50万元奖补;对承担全省项目集中观摩项目的区县、园区按照每项目不低于2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7.持续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市级重点项目计划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要素保障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市发展改革委、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8.强化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套,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重点项目优先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鼓励项目法人积极争取设备更新改造专项再贷款等国家结构性金融工具,多渠道筹措项目资本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适当下调项目资本金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
9.狠抓招商引资,对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含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产业链配套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合规引荐人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含租赁的标准化厂房),当年签约落地且建成投产的产业链配套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给予合规引荐人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0.统筹5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高质量工业项目储备、招引、落地、建设、投产。对年度实际完成工业投资(不含标准化厂房建设)5000万元以上的、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技术制造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30万元奖补,投资额每超过30%的再奖补5万元,*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年度工业投资、技改投资和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增速分别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以上百分点,综合排名前三位的区县分别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奖补。(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
11.吸引外商投资,对外商直接投资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产业项目,分别按照核定总额的1%、1.5%、2%给予一次性奖补,每户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市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2.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模式,将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下限降至20%,允许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用地,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出让等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项目尽快落地建设。鼓励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市自然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级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
  三、力促服务业恢复发展
13.对当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2户以上、且综合排名前两位的区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服务业增加值增长贡献率排名前十位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4. 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5. 对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贡献率排名前十位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开展全市性促消费活动的,给予主办企业、协会每场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以上,综合排名前两位的区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6. 对新建、改造的特色街区,给予实施主体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丰富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消费业态的市场主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改造的县域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村连锁(加盟)便利店经营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引进落地的国内知名商贸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老字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预制菜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成效显著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本地注册、在市外开设5家以上铜川特色餐饮连锁店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商务部门组织的参加展会企业给予一定奖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7. 对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企业,根据贡献率,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外贸进出口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18.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区(村、点)的或入选全国、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名录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市级乡村旅游示范村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打造“Hi四季趣铜川”文化旅游品牌,按照以“季季有主题月月有活动”要求,策划开展文旅活动,对各区县文化旅游部门及文化旅游相关企业策划旅游活动收效良好的,予以奖补。市内外旅行社、旅游公司、自驾游户外组织和其他旅游服务单位对组织市外游客(10人以上团队)游览收费景区的,给予每人10-50元的一次性补助。(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
19. 支持举办体育精品赛事,对在我市举办射箭、篮球、滑雪、马拉松、电子竞技、街舞等体育赛事活动的单位、企业,按照国际、国家、省级比赛等级,分别按实际赛事成本的50%、30%、20%给予一次性补助,统筹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强化财税政策助企纾困
20.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2.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3.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依法按照50%的幅度减征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对提供广告和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4. 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5.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
26. 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企业,当年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奖补50万元,当年完成陕西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奖补50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获得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补50万元,当年主板上市的奖补2000万元,创业板上市的奖补1000万元。对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当年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奖补10万元,当年成功挂牌基础层的奖补20万元、创新层的奖补30万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7. 对新增重点产业链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新增信用类贷款,按照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每户不超过100万元。(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8. 市、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按不超过0.5%费率执行,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贴;继续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符合条件的应补尽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29. 发挥我市帮扶困难企业专项资金作用,对符合纾困帮扶条件的企业提供暂时流动资金支持。存量纾困帮扶企业结合实际酌情延期,帮助企业渡过困难。(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铜川银保监分局负责)
30. 市域外金融机构当年在我市新增投放资金的,按照实际投放资金额的0.1%奖补,单个机构累计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设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
31. 鼓励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金融组织)积极参与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对2023年度全市目标责任考核优秀格次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单项考核第1名的机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日常工作中创出亮点、作出贡献的机构,给予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奖补。(市金融办、市考核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负责)
32. 落实央行再贷款贴息政策,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支持我市涉农经营主体、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运用央行再贷款产生的利息,由市、区县财政和金融机构按1︰1︰1比例共同承担。(市财政局、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
  六、强化援企稳岗扩岗
33. 大力推行“政策找人”“免审即享”“不见面、零材料”经办服务模式,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3年4月前,对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扩围行业困难企业等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34. 积极开展各类线上线下协同招聘活动,为免费提供职业介绍且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市人社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35. 对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期间首次来铜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外省户籍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500元的交通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36. 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每孵化成功1个创业实体,给予1万奖补,每带动1个人就业给予3000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贷款或不超过100万元的合伙创业贷款,给予部分贴息;小微企业创业贷款*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额度以内贷款的贴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37. 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38. 职工连续缴存6个月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单缴存职工贷款*高额度不超过40万元,双缴存职工贷款*高额度不超过60万元。推行“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限缩短至10个工作日。(市公积金中心、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负责)
39. 积极争取国家信贷支持政策,加大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和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落实降低个人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缩短审批放贷周期等措施,满足居民的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市金融办、人行铜川市中心支行、铜川银保监分局负责)
40.不断建立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全面加快各类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力促早日建成投用。按照“租售并举”原则,加快已建成项目的租售进度,持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市住建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着力稳定农业生产
41. 支持建设铜麦系列良种繁育基地,给予每亩20元一次性补贴。对年度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产能达到100万公斤以上的区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42. 支持现代果业高质量发展,新建苹果青砧苗木繁育基地,验收通过后给予每亩2000元一次性补贴,*高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高质高效水果示范园的,给予每亩200元一次性奖补,*高不超过5万元。(市果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43. 支持生猪产业发展,当生猪养殖企业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时,启动生猪一次性补贴政策,对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按照出栏育肥猪每头40元补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44. 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四级联创”,对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45. 鼓励农业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产销推介,对参加省外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参加省内展销活动的企业,给予0.3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区域公用品牌或优势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认定为省级区域公用品牌、优势区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市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优化市场监管和营商环境
46. 市市场监管局直属事业单位对企业委托的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费予以全额减免,检定期限调整为6天。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费、特种设备检验费减免20%。落实**费用减缴政策,协助企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费用减缓备案手续。支持防疫药品器械生产研发,对一类医疗器械实行即时备案管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7. 发挥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受理(铜川)窗口优势,开辟商标注册和**申请“绿色通道”。开展知识产权“入园进企”服务,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协助企业解决涉知识产权困难问题。(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48. 扎实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行动,对典型举措获得省级以上复制推广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成功创建省级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的区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营商环境年度评价中单项指标位居全省前三名的牵头部门,依次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营商环境年度评价中单项指标进位超过五位及以上的牵头部门,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附则
  规范程序,精准兑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策的兑现落实,加强横向协同、纵向联动,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合力推动政策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各区县、市级各牵头部门要商市财政局对每条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规范兑现落实程序。
  强化落实,提升绩效。市政府办公室每季度对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市财政局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覆盖绩效评价。市审计局按照兑现后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取审计,确保奖补资金能够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主体上。
  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支持范围、兑付程序、资金管理要求等,做好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文章分类: 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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