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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条 本会名称:天津市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陕西籍公民在天津从事生产营销活动

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社会和民间商会的职能,积极主动地开展外引内联活动,做好组织协调和综合服务工作,为会员服务,为繁荣天津和陕西两地经济服务,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市社团局)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天津市南京路305号经联大厦1832室,联系电话:2731383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为陕西争光,为天津添彩。为陕西经济发展和天津繁荣作贡献;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加强津陕两地企业以及本会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组织津陕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本会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应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企业如因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或经营管理不善倒闭,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一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经协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季度,会费交纳标准由理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社团局和市经协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局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经协办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经协办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市社团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经协办和市社团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6年2月27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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